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职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
(五)向社会公布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
(六)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介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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