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