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