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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