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