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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