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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