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