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刊播招工、招聘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