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