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擅自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