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