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八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招用简章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址,公布招用人员的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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