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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