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招用人员数量、方式和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