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择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方便其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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