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