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特殊工种的求职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