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政策,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并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非法劳务中介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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