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