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