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收集、整理、保管有关城市变迁、历史沿革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