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整修的,应当原样整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在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布局、性质、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必须与名城景观、风貌相协调。其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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