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未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不得擅自拓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或者进行旧城改造,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内安排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