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