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景观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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