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