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应当写明绪言、鉴定要求、检验情况、鉴定的综合评析、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加盖公章和签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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