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重新鉴定后,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当事人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本省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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