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复杂疑难的应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完成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