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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