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