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的,应当向鉴定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