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了解有关案情;
(三)核对检材与样本;
(四)决定受理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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