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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