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按规定或约定时限作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三)依法主动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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