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