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