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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