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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