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