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他保密机关前,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这些部门取得联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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