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六条 持证视察的内容,应当是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