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
第十六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六条 持证视察的内容,应当是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四条 集中视察或专题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五条 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证)就地进行。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就...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八条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可以将视察情况直接报告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以报告本...
← 查看《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