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四条 集中视察或专题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安排;乡(镇)代表如需约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并如实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