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三条 专题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受委托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专题视察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