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八条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可以将视察情况直接报告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以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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