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七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