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30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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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 第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 第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 第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七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第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处... 第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九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 第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条 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土壤的... 第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二条 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 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遵循安全... 第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 第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 第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 第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第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清洁... 第二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 第三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帐,...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属性,应当...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所在...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及措施,加大对固体废... 第四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从事固体废物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经济发展规划; (二...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对以下固体废物进行开发利用: (一)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 (二...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鼓励秸秆还田,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研究、开...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五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产品...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煤矸石、煤泥、垃圾、秸秆等低热值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综...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或者使用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企业,税务等政府有关...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和完...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信...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可能造成重大污染...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责任能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弄虚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责任的,责令...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者修复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实验室产生的废物随意倾倒或者擅自弃置、填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