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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