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