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