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未按规定保存台帐,填埋过的场地未建立危险废物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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